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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1、转贷对象、范围
    (1)凡具有武汉市城镇户口(包括蓝印户口或暂住证)、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个人信用良好、有较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已办理了住房商业贷款且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可以申请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2)已办理住房组合贷款和购房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再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3)原商业贷款必须是在市房改资金中心委托的公积金贷款银行网点办理,非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向个人发放的住房商业贷款不能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2、转贷条件 
    (1)转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和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同一人;
    (2)原商业贷款正常还款1年以上,并有贷款银行提供的无逾期还款记录;
    (3)因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自提取之日起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
    (4)办理转公积金贷款必须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的同意;
    (5)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必须是在市房改资金中心进行登记备案的住宅开发项目,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书或《商品房权属证明》;
    (6)同意由市资金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3、转贷额度、期限、利率
    转贷额度:
    (1)转公积金贷款的金额不能高于原商贷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且不能超过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一级市场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以内的,转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不能超过该房屋原购房合同总价的80%(单方职工不超过50%);对购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其转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不能超过该房屋原购房合同总价的70%(单方职工不超过50%)。
    (2)转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按以下公式计算:
转贷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35%×贷款年限。
    (3)转公积金贷款审批额度与原商业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由转贷款借款人用自有资金结清。
    转贷期限:
    转公积金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的剩余年限,同时不得超过转贷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
转贷利率:
    按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贷款同等期限的同档次利率标准执行。
    4、转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
    (1) 咨询申请。转贷申请人到原商贷银行咨询并领取《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填好后附上以下相关资料交给原商贷银行办理:
    ①《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或《武汉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经济收入证明》;
    ②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结婚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未婚应提供未婚证明);
    ③原商贷银行提供的商业贷款正常还款记录和剩余贷款金额证明(由银行提供);
    ④办理原商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原商贷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原件。
    (2) 资料送审。贷款银行对转贷借款人全部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后报市资金中心审批。
    (3) 签订合同。市资金中心批准后,贷款银行与转贷借款人签订公积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同时转贷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4) 资金预存。转贷借款人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前,将公积金贷款与原商业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用自有资金存入原商贷银行的存款专户内用于结清贷款。
    (5) 变更保险。转贷借款人持原商贷保险单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房屋保险手续,保险受益人由原贷款银行变更为市资金中心。
    (6)资金划拨。市资金中心划拨贷款资金,由转贷银行发放公积金贷款的同时结清原商业贷款,并通知转贷借款人。
    (7)按月还款。转贷借款人从结清原商业贷款的次月开始每月按时还款,直至贷款全部还清。
    (8)结清贷款:借款人结清最后一次贷款时,本人应亲自前往贷款银行并在柜面办理还贷结清手续。
    (9)注销抵押:借款人偿还完全部贷款本息后,凭贷款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和撤销房屋抵押证明、购房合同原件或房产证原件及个人身份证,到原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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